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量、计价行为,及时解决发承包双方在执行计价依据和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政策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和争议,构建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北京市建设工程造管理价处面向全市建设市场有关主体,提供工程造价管理政策解释和咨询调解服务。
一、咨询受理范围:
(一)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中,对现行计价依据及工程造价有关政策和规定理解有分歧的。
(二)发承包双方在具体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活动中,对现行计价依据及工程造价有关政策和规定产生争议的。
(三)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项目在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产生争议的。
(四)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在处理工程纠纷的诉讼、侦办、仲裁过程中需要造价处提供政策支持的。
(五)其他需要造价处提供咨询调解服务的。
二、日常咨询解释
(一)咨询时间和地点
日常咨询服务时间为每周三和周五上午8:30至11:30(节假日除外),地点在造价处一楼接待大厅。
(二)咨询流程:
咨询人员凭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登记簿(以下简称“咨询登记簿”)及有效的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证书领取“咨询登记表”,详细填写登记表各项内容后交工作人员等候咨询。
三、预约咨询调解
(一)以下情形需申请预约咨询调解服务:
1. 国家及北京市重点工程。
2. 当事双方咨询问题或涉及主体较多,具体工程项目的争议和分歧较繁杂的。
3. 其他在日常咨询解释服务中不易解决的纠纷。
(二)申请预约咨询调解的单位在北京市住建委网站(www.bjjs.gov.cn)“工程建设”栏目内的“工程造价信息”板块内按要求填写预约咨询登记表。提交下载打印为A4表格,传真(67731485)至造价处纠纷调解室。
(三)造价处纠纷调解室负责受理预约咨询调解申请,并与申请人联系确定咨询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四、咨询登记簿
(一)咨询登记簿是建设市场有关主体申请义务咨询解释的有效凭证。
(二)咨询登记簿分为三类。其中:A类为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等;B类为施工单位等;C类为造价咨询机构(包括: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单位等。
(三)需申办咨询登记簿的单位,可在北京市住建委网站(www.bjjs.gov.cn)“工程建设”栏目内的“工程造价信息”板块内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登记簿申请表》,下载打印加盖公章后,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扫描后发至造价处纠纷调解室电子邮箱(zjcjftjs@163.com)申请办理。邮件主题注明上传单位名称。
(四)造价处纠纷调解室负责咨询登记簿的制作和发放。新申领的咨询登记簿制作完成后,纠纷调解室及时通知申领单位于咨询服务日前往造价处领取。
(五)领取咨询登记卡时需携带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登记簿申请表原件。
(六)咨询登记簿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五年。有效使用期满,须按期进行续期注册才能继续使用。续期注册可在北京市住建委网站(www.bjjs.gov.cn)“工程建设”栏目内的“工程造价信息”板块内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登记簿续期(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加盖公章后,于日常咨询服务日持此表格和咨询登记簿到造价处一层接待大厅办理。
超过有效期3个月且未办理续期注册的咨询登记簿,予以作废。再咨询需重新申请办理咨询登记簿。
(七)持有咨询登记簿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咨询登记簿的办理及管理工作,并报造价处纠纷调解室备案。
咨询登记簿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和转送。如遇遗失,由遗失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办理补办手续,原咨询登记簿随即作废。
五、注意事项
(一)因对具体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存在分歧或争议申请咨询调解的,必须由当事各方共同到场;因造价咨询或审计单位在审核工程结算时出现争议的,有关单位必须与发承包双方共同到场。上述情况不受理单方咨询解释。
(二)法院或仲裁委已经判决或下达仲裁通知书的,以及正在处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工程项目纠纷,不再受理咨询调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