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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商品混凝土单价测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9-10 15:55:22  点击数:2558
                     关于印发《全省商品混凝土单价测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建价发 [2015] 26 号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根据我省商品混凝土测算工作的需要,我局于2014年2月制订印发了《全省商品混凝土单价测算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赣建价发[2014]7号文件),该文件经过一年来的实际试行使用,在指导和规范全省各地发布商品混凝土信息价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通过使用和操作也暴露出了一些与行业实际不相符合的共性问题,特别是在计费基数、费率、税金等方面相关测算内容急需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经我们对各地收集到的意见及反映存在问题分析、充实、调整和完善并组织行业专家会议充分论证后,现将《全省商品混凝土单价测算工作指导意见》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赣建价发[2014]7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本文过程中,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和收集到的建议直接向我局造价信息科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全省商品混凝土单价测算工作指导意见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全省商品混凝土单价测算工作指导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省建设工作步伐的加快,商品混凝土被广泛使用。为引导商品混凝土市场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引导各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有序价格竞争,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方权益,特要求各设区市、县(市)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当地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前,必须进行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的测算校核工作。为确保测算校核工作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测算校核方法,请参考执行:
  一、商品混凝土单价组成
  1. 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以下简称材料费);
  2. 人工费;
  3. 机械设备、厂房等折旧、摊销、维修费(以下简称设备费);
  4. 混凝土运输费;
  5. 管理费;
  6. 利润;
  7. 税金。
  二、商品混凝土单价测算的原则
各设区市、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选择本地三家以上规模较大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作为测算对象,采用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检测报告作为测算资料,结合当地、当月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测算商品混凝土的材料费。
  三、商品混凝土单价的测算方法
  测算计量单位以lm3为准,同时根据其单价的组成内容,分别按以下方法和参考费率进行单价测算和校核:
  1.材料费:采用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资料确定水泥、砂、石、水、掺合剂、外加剂等使用量,再依据当地、当月的上述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水泥一般按散装、普通硅酸盐水泥(PO)价格计算。
  2.人工费均按C30混凝土材料费的6%计算。
  3.设备费均按C30混凝土材料费的8%计算。
  4.混凝土运输距离设区市按10km、县(市)按5km考虑,其运输费均按C30混凝土材料费的5%或3%计算。各地可根据供应范围作相应调整。
  5.管理费按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运输费之和的4.5%计算。
  6.利润按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运输费、管理费之和的5%计算。
  7.税金按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之和的3.36%(设区市)或3.3%(县城、镇)计算。
  四、单价中未计取及其它说明
  1.商品混凝土单价中不含泵送费,各地应根据市场调查行情确定不同泵送设备、不同泵送高度混凝土的泵送费用。
  2.商品混凝土单价不含输送泵进场费,可根据市场调查行情确定该项费用。  
  五、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大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格管理监督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坚决杜绝不经调查测算和校核,直接采用生产企业或有关协会报送的商品混凝土单价。今后须按现发布的测算校核方法进行效核,并认真做好商品混凝土单价测算和上报工作,以满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计价需要。省造价局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各设区市造价机构或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所上报测算材料进行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