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准入行为,建立完善统一、开放、规范、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停止收取外省施工企业进赣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建[2005]17号)中有关外省建筑企业进入我省承揽业务“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关于外省进赣施工企业保证金管理规定》(赣建办文[2009]7号)中“外省施工企业进赣收取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三、加快建立全省统一建筑市场与诚信管理信息平台,各地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行为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外省进赣施工企业登记管理和市场行为监管。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9日